公司注冊上海公司的撤銷是否必須基于利害關系人的請求
公司注冊上海公司的撤銷是否必須基于利害關系人的請求?公司注冊上海公司機關是否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公司注冊上海公司:?在合同法》中,我們知道,合同的撤銷,必須以合同當事人的請求為前提,法院或仲裁機構無權直接以職權撤銷合同。那么,公司注冊上海公司的撤銷是否和合同的撤銷相同呢?答案是否定的。合同只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,從鼓勵和促進合同交易出發(fā),法律采用類似于“不訴不理“的原則,防止公權對私權的過分干預。《合同法》中的合同撤銷制度受到學界的廣泛好評。但是,公司注冊上海公司不同,它在本質(zhì)上是一種公權行為。注冊上海公司與撤銷注冊上海公司,雖然要顧及當事人的意思,但主要由注冊上海公司機關的公權決定。如果利害關系人發(fā)現(xiàn)公司注冊上海公司的瑕疵,可以向公司注冊上海公司機關提請撤銷公司注冊上海公司。是否撤銷注冊上海公司,由公司注冊上海公司機關決定;如果由公司注冊上海公司機關自己發(fā)現(xiàn)公司注冊上海公司存在虛假不實的瑕疵,符合撤銷公司注冊上海公司條件的,公司注冊上海公司機關亦有權直接依職權撤銷公司注冊上海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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