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散公司與公司解散的區(qū)別
瀏覽次數(shù):5022 | 發(fā)布時間:2014-08-06 09:23:00
分立后公司的類型視其符合《公司法》規(guī)定的哪種類型公司的條件,由分立后公司的股東決定,既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,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。對此,國家工商總局《關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支持企業(yè)兼并重組的意見》第3條明確,支持公司自主選擇重組公司類型。分立后存續(xù)或者新設的公司,只要符合《公司法》規(guī)定的條件,可以選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類型。
公司因采取新設方式分立的本公司需要解散,但這種解散與公司因終止而解散是有重大區(qū)別的。雖然都是解散,都需注銷公司的法人資格,但因分立而解散者無須進行清算程序,無須了結債權、債務關系。公司分立的債權、債務有法定的承繼者,可以延續(xù)履行下去;而因公司終止而清算的,因其債權、債務沒有后繼者,必須依法進行清結,了結債權、債務。






